释义 |
区级地方政协委员产生的程序是: 1、参加政协的各单位提名推荐; 2、当地党委有关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平衡,并同各推荐单位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再将建议名单提交政协常务委员会进行协商,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始得作为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 4、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 5、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6、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 综上所述,政协委员的任期是5年。政协委员基本要求包括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