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一、执行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二、根据中国人民政协组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进行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