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商丘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在哪办理 办理地点: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业局窗口 二、商丘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三)《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三条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三、商丘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和对应电子文档。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提交实地核查报告。审查完毕后提交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