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实收养证明是指,在形成 事实收养关系 后,双方申请收养关系登记时提供的单位证明此证明需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 户口所在地 的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出具,内容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最重要的是,需要证明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收养人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1)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2)经 户籍所在地 居委会确认;(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会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1)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