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是否有权回复被拘留人的信息? |
释义 | 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行政拘留后的相关规定: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通信,但需经管教民警检查;刑事拘留需办案机关审查信件;经办案机关同意,可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扣押物品应清点清单并妥善保管;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及时退还或处理。 法律分析 看情况。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行政拘留后,通常要关押在看守所或者拘留所,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写信给家属,具体回复时间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行为人都可以通信,但需要经过管教民警的检查才可收发。在刑事拘留中,个别犯罪嫌疑人的信件还需要办案机关审查。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结语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但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登记。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也不能被扣押。扣押的物品应当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的监督下清点并开列清单,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规定处理。与案件无关的应及时退还,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登记后立即退还。超过六个月无人主张权利或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公开拍卖或按规定处理,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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