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我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我曾经患过宫颈癌,理赔会被拒绝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投保人有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作出保险承保或赔偿决定。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保险事项,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询问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如果投保人未告知保险公司患过宫颈癌等情况,且保险公司能够证明投保人的未告知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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