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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
释义
    

法律主观:
    


    驳回起诉与 驳回诉讼请求 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两者的适用经常容易混淆。现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特征、适用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作简要论述,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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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