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立案庭职责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面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