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立案庭的职责具体如下: 1、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5、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6、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7、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8、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9、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10、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11、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12、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13、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