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生子女登记,在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由父母其中一方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不属于计划生育的,由婴儿母亲所在地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3、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4、其他相关材料;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当向派出所申请上述材料,报市局批准;6、申请超过一个月的,要提交婴儿未随父母或父亲在其他市县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第九条 《山东省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