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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生了孩子不养,孩子有赡养义务吗
释义
    被抱养的孩子没有义务赡养生父母。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被抱养的孩子没有义务赡养生父母,但是其有义务赡养养父母。
    一、解除父子关系的有关问题
    法律上只能通收养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收养送养只能是未成年人。
    1、对于亲生父子关系。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血缘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亲对于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你已经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预。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对于继父子关系。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
    3、对于养父子关系。对于养父子关系,在养父子关系成立后,其关系的解除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同时法律解释中,子女不能因为放弃继承而拒绝赡养父母。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二、养子能继承养父母遗产吗
    只要没有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养子女即使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也是可以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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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