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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