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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间接占有财产出质
释义
    民法典规定,签订质押合同后,质押人将质押标的交付给质权人的,质权人是依法占有质押物。
    质权的设定以质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付的动产为必要,但是实践中质物实际上不是由出质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况很多,在质押合同设立前,该动产已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质物由承租人直接占有,出质人只是间接占有,无法实际交付标的物。
    一、出质人能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吗
    出质人只是间接占有,无法实际交付标的物,这样就会产生设定质权时出质人能否以间接占有的财产代替现实交付的问题。由于财产的交付行为有多种形式,因此,出质人移交质物的占有,并不仅仅要求现实交付,也可以其他方式交付。例如,指示交付,只要将质押合同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就视为交付,质押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占有人时生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现实交付或者指示交付,都同样可确认其效力。但是一旦将设定质权的事实通知直接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间接占有质物,占有人不得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质物,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不同。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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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6: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