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与联系 |
释义 | 医疗纠纷后的鉴定选择: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存在行业保护之嫌,而司法鉴定相对中立、公正。《民法典》生效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只需做司法鉴定,不再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在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组成、组织者、内容与目的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发生医疗纠纷后做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1、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进行,医学会是由当地各医院的专家组成,难免行业保护之嫌;司法鉴定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相对中立、公正。 2、《民法典》生效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只需做司法鉴定,不再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一、启动程序不同 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二、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 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结语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进行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具有明显优势。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进行,可能存在行业保护之嫌,而司法鉴定由中立、公正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此外,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只需进行司法鉴定,不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在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组成、组织者、内容与目的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选择司法鉴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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