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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卖人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是哪里?
    (一)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买卖合同条款的基本要求,通常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可以约定出卖人的所在地,买受人的所在地或者第三人的所在地作为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在约定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1.按照有关规定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与前述未约定交付时间及未约定标的物质量标准相同,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可以明确标的物的交付地点的,应当以此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如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也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还可以通过交易习惯确定交付地点。
    2.依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确定交付地点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送交给买受人。对买卖合同而言,标的物的交付一般都会涉及到运输问题,换句话说,除了极特殊的情形外,标的物都是需要运输的,只不过是由出卖人运输还是买受人运输,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运输,还是由当事人委托专业的承运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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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