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侵权诉讼应当如何对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4福建某地产投资企划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花费大量资金精心打造的“房屋超市网”有不明身份人士进入服务器私设帐号,并将硬盘数据拷出,经搜索发现某旅行社的“房产网”,其首页页面及其他栏目页面与本公司网站的页面风格、布局、文字、色彩、字体、下拉菜单、模块完全相同。该公司经律师指导,于2002年12月5日委托当地公证处通过Internet对本公司的“房屋超市网”网站页面和某旅行社的“房产网”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并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相关文字,对搜索出的部分页面也进行了证据保全。在与某旅行社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主要陈述了如下意见: 1、本社从未使用过“房屋超市网”的网站图标和名称,更不用说内容;(提供其实时页面打印件,证明与原告的页面不同); 2、本社的网站是本社专门组织人设计的与原告的网站毫不相干; 3、公证机关的公证不能排除公证机关没有进入Internet,而直接故意设置,故公证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请求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针对被告的意见我代表原告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据对原、被告在网络上的信息逐一打印并对这些信息获取的方式、过程、时间、地点有详细的记录,形成了一份完整客观的公证书,被告对公证书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书证明,故应当判定侵权成立。 处理结果 2003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旅行社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0000元人民币。双方均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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