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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暑热津贴是否强制发放?
释义
    劳动法对发放防暑降温费虽无明确规定,但有原则性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待遇。国家行政机关也有明确规定。不发给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进行健康体检,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停工、缩短工时扣减工资。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超限应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职业病诊断为中暑的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对于发防暑降温费的问题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条件与待遇是有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符合发给防暑降温费的地区与单位不发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涉嫌侵害劳动者权益。
    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是劳动法的原则性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而不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并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并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调离。同时,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其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应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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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6: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