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女方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母亲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并且无上述情形的话,法院一般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只有当母亲主张子女应由父亲抚养或者父亲主张子女应当由自己抚养时,当事人才有必要对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中一方确有特殊理由的,如已作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我国司法实践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会尽量满足有特殊理由一方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