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如财政拨款),理论上就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免税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给予的税收优惠。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国债利息收入;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6、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