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判处死刑要剥夺政治权利 |
释义 | 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具体如下: 第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第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判处死刑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是因为: 第一,对死刑罪犯就当给予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所犯的罪行特别严重,国家既然剥夺了他们的生命,理应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其惩罚和否定。 第二,防止死刑罪犯遇赦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死刑判决从宣告经核准到执行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执行死刑。如果在判决的当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被赦免以后仍享政治权利,还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危害社会。 第三,有利于处理与罪犯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在政治权利中,包括出版权,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虽然被剥夺,但他们的亲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以避免他们的亲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情况。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什么意思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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