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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川市户籍管理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新出台的银川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政规定,银川市农村户籍人口可以在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下,在银川市区、县城、城镇连续居住和工作1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就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来银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在银落户。银川市农民和外来人员进城落户后,在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子女教育(涉及高考的政策执行自治区规定)、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已有银川户口的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新落户银川的居民实行了7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分别是住房保障、低保救助、申请城镇户口的银川市农民原有土地退包补偿、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优抚安置。对符合保障房政策的新落户人员,政府将纳入保障房系统予以保障。在低保救助方面,申请城镇户口的原银川市农民,进城后自愿退出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可获得补偿。在医疗保障方面,对新落户人员的机制更为灵活,可保留以前的新农合模式,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外,还有针对上述新落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有一定的延续性。针对入伍前家住农村、退役后想申请城镇户口的军人,将享受城镇退伍军人的相关政策。根据银川市新出台的户籍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入户银川市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取消了住房、收入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外来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职工提供住所的单位即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外来务工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连续三年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即可迁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对于无劳动合同的自主创业人员,凡是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在银川市连续居住满6年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也可以办理银川市户口。
    

法律客观:
    


    新出台的银川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政规定,银川市农村户籍人口可以在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下,在银川市区、县城、城镇连续居住和工作1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就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来银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在银落户。银川市农民和外来人员进城落户后,在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子女教育(涉及高考的政策执行自治区规定)、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已有银川户口的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新落户银川的居民实行了7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分别是住房保障、低保救助、申请城镇户口的银川市农民原有土地退包补偿、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优抚安置。对符合保障房政策的新落户人员,政府将纳入保障房系统予以保障。在低保救助方面,申请城镇户口的原银川市农民,进城后自愿退出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可获得补偿。在医疗保障方面,对新落户人员的机制更为灵活,可保留以前的新农合模式,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外,还有针对上述新落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有一定的延续性。针对入伍前家住农村、退役后想申请城镇户口的军人,将享受城镇退伍军人的相关政策。落户银川条件放宽1.银川市农民进城落户条件银川市农村户籍人口可以在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下,在银川市区、县城、城镇连续居住和工作1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商品房、单位福利房,实际承租3年以上的市区、县城成套单元楼房)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2.外来人员落户准入条件外地来银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在银落户。(1)自治区外户口的外来就业人员,在银川市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且连续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在银川)不低于银川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在居住地申请落户,并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手续。(2)自治区内银川市外户口的外来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银川)不低于银川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凭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在居住地申请落户,并办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父母的随迁手续。(3)在我市居住并自主创业的外来人员,凭所办企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年以上的完税凭证等手续,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对未达到地税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或免税户,可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连续3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手续。以上(1)-(3)条规定适用于在银川市区落户的人员,在县城、小城镇落户的,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除自治区生态移民和因婚迁入以外,由市外农村迁入银川市农村户籍的一律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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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