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合同签的网名有效吗? |
释义 | 合同签的网名一般是无效的,除非能证明该网名是特指某个特定的人,具有直接证明力的,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法进行、协商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等条件。合同签订的名字可以用网名,但需要在双方约定和有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有效性。同时,合同也需要双方具备完全的民事能力,内容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 法律分析 一、如果合同签的网名有效吗 合同签的网名一般是无效的。签订网名或者其他名字的行为难以证明是对合同的确认,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能证明该网名是特指某个特定的人,具有直接证明力的,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签合同一定要在双方协商好之后才能进行订立,在写自己的名字时可以双方有约定可以利用网名来进行签合同,那么此合同就是有效,如果未约定这种情形此合同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所以,签订合同一定要用真名字,这样才能利用合同的约束力来保障各自的权益。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合同签订的名字可以用网名也可以用真名,但用网名也需要在双方约定好的情况之下,而且也有证据来证明此网名就是属于特定的人,这样才能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同时签订合同也一定要确定双方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合同的内容真实有效也不违背法律的条款。 结语 合同签订的网名一般是无效的,除非能证明该网名特指某个特定的人并具有直接证明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合同书形式的合同在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双方协商一致、合法性、完全的民事能力以及内容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条款等条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使用真实姓名以确保合同的约束力,保障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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