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若海关显示已注销,则无法再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仍需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则需要去当地海关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也可联系当地海关做进一步确认。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 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2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