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补偿所需要弥补的损失是由什么 |
释义 | 行政补偿不是一个可以用统一标准划定的行为。但这些观点首先表明行政补偿是由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与因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同。 明确行政补偿的概念是研究行政补偿制度的起点。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说法不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由国家依法给予弥补。 2、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合法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而由国家对其损失进行补救的一种公法上的义务或制度。 3、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4、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指因行政主体(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前者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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