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辩护词 |
释义 |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审判员、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院受理的玩忽职守罪案件被告人某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某某某本人同意,指派xx律师作为某某某一审案件的辩护律师。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分析案情和研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根据某某某本人的认罪,在此基础上决定为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作有罪辩护,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某某某的玩忽职守的行为情节较轻, 从以下几点可以说明: 1、某某某基本上完成了工作职责。被告人于2009年6月份履 职旧宫镇人民政府---管理中心主任(以下简称“流管办”)以来,出色的完成了对全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整体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其科室分片负责人员加强对流管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成功的完成了预防煤气中毒检查宣传工作;同时,并认真完成了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工作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执法;做好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宣传工作。 实际上被告人及流管办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基层服务站的工作和预防煤气中毒两个方面。这些工作某某某在任期间,严格进行了执行,这一点可以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2卷第166页至177页得到证明。辩护律师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某某某是如何工作的。各级机关,包括工商、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均证明了旧宫镇流管办在某某某的牵头上做了大量的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特别是在某某某的负责下,旧宫镇预防煤气中毒事件明显的降低了,这一点可以从旧宫镇政府的工作报告中得到论证。 2、被告人某某某任职期间做了大量的联合执法工作。 某某某负责旧宫镇流管办工作期间,牵头各职能部门进行以下联合执法工作,包括:(1)2010年3月11日,联合德茂派出所及三站合一人员对南街片的流动人口了出租房屋进行了集体清理检查;(2)2010年4月26日,流管办、安全科、城管分队、德茂工商所、保安公司等部门对南场、庑殿拆迁区域内存在的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的商户集中进行清理整治;(3)2010年5月21日,由镇教委、流管办、安全科及消防支队等部门对存较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了整治;(4)2010年5月10日,再次对旧宫镇南场庑殿地区进行清理;(5)2010年6月25日对农贸市场进行清理检查;(6)2010年7月1日至2日,流管办联合卫生防疫、派出所对域内非法行医的黑诊所进行执法;(7)2010年9月14日至9月21日,流管办联合综治办、红星派出所、德茂工商所及旧宫镇城管分队,对足疗、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开展集中清理整治等,以上只是某某某任职流管办主任期间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的一部分,还有大量的联合执法工作,包括宣传共同关注流动儿童健康的工作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此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卷宗第2卷第166页-177页的证据,这些证据均证明旧宫镇流管办牵头进行了大量的联合执法工作,各个执法部门均向检察机关出具了证明材料。 3、被告人某某某依法履行了宣传工作,包括致来京人员一封信、致广大村(居)民的一封信和致广大出租房主和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等,要求出租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同时并提醒外地来京承租户注意租赁合法的房屋、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证等宣传行为。这些宣传行为足以让出租人和承租人知道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通过以上的事实和证据,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某某某任职期间,始终认真的履行了流管办的宣传、联合执法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其联合执法的行为恳请贵法庭高度重视。 二、被告人某某某担任流管办主任期间未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旧宫镇南街三村振兴北路27号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的原因是由于基层服务管理站的人员没有向某某某汇报相关的检查情况,导致流管办没有联合执法。 1、南街三村“三站合一”的工作人员白某某对南街三村振兴北路27号依法进行了检查。 首先我们向法庭说明的是,南街三村的基层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白*涛分别于2011年4月12日,在派出所的组织下进行了一次大检查;2011年4月12日,白*涛和一个保安一起去张-军家检查;2011年4月17日,白某某自己在辖区检查的时候,也到张某家检查过(见2011年5月11日白某某询问笔录)。 2、导致未能检查的原因是南街三村“三站合一”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向流管办汇报相关检查信息。 根据旧宫镇流管办包片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白某某应当对发现的流动人口重点人、重点出租房屋各类隐患等情况填写《情况报告单》并转交给流管办,但白某某检查之后没有向流管办报告,导致流管办没能进行针对南街三村振兴北路27号联合执法,而非被告人某某某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鉴于旧宫镇辖区面积非常大,流管办工作人员的人力有限,所以旧宫镇流管办除了指导、监督、检查基层服务站的工作外,只能依据基层服务站的信息汇报,才能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因此我们认为某某某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行为,是由于没有在第一时间获取基层服务站报告上来的信息,其情节较轻。 三、关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1、房屋登记备案登记证明的工作不是流管办应有的工作职责。 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是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不属于流管办的工作职责,流管办的工作职责是对基层服务管理站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2、被告人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方面没有失职行为存在,北京市大兴区建委于2009年5月份已要求停止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北京市大兴区建委于2009年5月通知,要求旧宫镇停止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卷第2卷第57至59页证据),在此之前,旧宫镇流管办是根据大兴区建委的委托代为办理的。被告人某某某于2009年6月份任职旧宫镇流管办主任,在其履职时已经停止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的工作了,并且,被告人某某某上任后,为了能更好的完成税收任务,一直对前期留下的备案登记证明以加盖年检章的方式继续相关的遗留工作,这一点,被告人某某某没有失职,恳请贵合议庭查明事实。 同时,村民对缴纳房产税态度不积极,在登记时也不按实际房屋间数进行登记,导致相关工作开展的难度。 3、被告人某某某任职流管办期间依法完成了税收任务。其中,2009年旧宫镇收缴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共计3402807.07元,包括南街三村的9980元;2010年为3202394.4元,南街三村为12840元;2011年3月至5月477280.41元,南街三村为17400元(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卷第2卷第57至59页证据)。 同时,村民对缴纳房产税态度不积极,在登记时也不按实际房屋间数进行登记,导致相关工作开展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我们认为某某某在职期间没有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任何损失。 4、被告人某某某没有能在流管办给南街三村振兴北路27号办理备案登记证明的责任是有限的,是很小的。 南街三村振兴北路27号的信息在流管办的信息输入里已经登记,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备案登记的义务,但被告人某某某对此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实际上是出租人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4号的规定,应自其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出租人可能是为了逃避税收监管才没有履行该义务,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没有能在流管办给南街三村振兴北路27号办理备案登记证明的责任是有限的,是很小的。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某某某的失职行为,即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轻,并且其完成了相关的本职岗位工作,提请贵合议庭高度重视。 四、起诉书指控:由于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及未缴纳出租房屋税,致使振兴北路27号一层高*发经营的服装厂长期存在,我们认为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 服装厂的经营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在依行政审批程序通过,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正常的经营,这一点和被告人某某某所在流管办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旧宫镇长期存在的复杂的小摊小贩及无照经营的客观事实,最终是由哪些职能部门去管理,究竟是否由被告人某某某及其流管办能彻底解决呢!本辩护律师期盼贵合议庭给予高度重视。 五、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与南街三村振兴北路27号火灾的发生,并造成十八人死亡和二十四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之间应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如果办理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并收缴了出租房屋税后,会不会发生重大火灾及严重后果,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存在问题的,本辩护人认为很难找出必然的联系。 2011年4月25日火灾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包括服装厂的无照经营、房屋的违章建设、消防安全的工作等多种原因,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恳请贵合议庭高度重视。 六、被告人某某某有以下情节,希望贵合议庭在量刑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判决: 1、被告人某某某在4月25火灾发生后,及时认真的处理善后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自始至终的坚守岗位。 2、被告人某某某一贯工作认真,从没有在工作中出现过失职行为,且在工作中成绩优秀,得到了所在镇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认可,包括其在本职工作中的防煤气中毒方面取得明显的成效,被告人某某某数次获得表扬和嘉奖。另外,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卷宗里也可以证实,流管办的员工都一致证明其牵头联合执法的行为。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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