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辩护意见 |
释义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与被告人见面,查阅了案卷材料,参与今天的庭审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如下: 一、玩忽职守罪的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职责要求的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一般都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各个机关或者单位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中加以具体明确规定。根据宿松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第(hm917010615201212015)号文《某乡财政所职权目录》显示,某乡财政所涉农补贴资金即惠民资金管理的职权所依据的是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是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性质的基本依据。被告人必须具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二、乡财政所没有违反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国家补贴资金被套取的后果没有原因力,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一)根据2009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建【2009】49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由财政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农资价格、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农业部负责监测提供化肥、柴油用量及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安排。 (二)根据2009年9月11日安徽省财政厅财农村【2009】1084号文件《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第四条规定,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业、林业、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政策制定、宣传和补贴对象摸底统计及审核、审批,开展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筹集、下达、管理、发放和财务核算……第六条规定,乡镇政府及有关站所要按照“一线实”的要求,负责各项惠农政策的宣传;监督和指导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对象评议;负责各类补助对象的审核、公示、上报,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并在“农村财政服务厅”设立“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服务窗口”,以方便农民群众政策咨询;年终向农户发放“明白卡”。 (三)2009年12月3日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松政办【2009】203号文件《转发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各项惠农政策的宣传、惠农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的采集、各类补助对象的审核、公示,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条第2款规定,乡镇民政办、林业站、农经站、计生办等机构负责所涉及惠农补贴资金对象的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负责组织补贴对象花名册的编制上报。负责对各类补助对象的审核、公示、变更等……第3款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各类惠农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管理工作,定期按程序更新维护惠农资金对象基础信息。对基层站所报送的纸质清册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将信息录入发放系统打印出清册报乡镇政府审查;负责粮食直补、综合直补补贴项目的申报录入、初审,清册上报。该文件同时确定了“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落实机制。 (四)2011年8月1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财农村【2011】110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职责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设立‘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有关基层站所对财政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意见,编制上报发放清册,并做好补贴资金明白卡发放辅助账务处理等工作。该文件同时确定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责任落实机制。 (五)2011年9月20日,宿松县财政局和农业委联合下发财建【2011】189号文件《关于印发《宿松县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各乡镇政府及**河农场、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对辖区内农资综合补贴工作负总责,乡镇长(场长、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制定和组织实施符合政策要求、切合当地实际的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各乡(镇)按上级要求,及时召开当年农户水稻面积调查统计工作会议,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带队、乡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村级行政……经办人参加会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统一部署当年种粮面积的核查统计工作。根据乡镇会议布置……乡镇成立以分管领导带队、乡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参与的审核专班,分村实地审定,重点对种粮大户和非纳税面积的审核,审核人实地签字确认,带队领导签署意见,并对此真实性负责。全乡镇在乡公示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按规定时间上报县财政局经建立农业委农业股。**河农场、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比照乡镇开展工作。第五条第(十五)款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河农场、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农资综合补贴工作。 上述5份文件来源于控方证据。除了【2009】1084号文件之外,其他四份文件均在起诉书中被引用。以上文件明确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监测提供粮食播种面积的数据,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安排。乡镇政府及其他有关站所负责各类补助对象的审核、公示、上报,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乡镇财政所负责的是本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2011】1105号文件更是明确了财政所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仅仅只是协助有关基层站所对财政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综合补贴明确规定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资综合补贴工作负总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上述文件即是某乡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制度,是财政所的权力之源,也是责任之源,只有严重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才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认为根据文件规定,对于农资补贴管理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是乡镇政府,其次是农经站。虚报亩数最多的综合补贴根据县财政局和农业委联合下发的财建【2011】189号文规定,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的问责机制。 三、财政所不具有履行核实土地面积的职责,事实上也没有能力核实土地面积。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要求被告人具有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的行为。包括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有条件履行或可能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的职责义务。 (一)财政所应当履行的是账面审核的职责。 根据辩方证据(三)财政所大厅墙上公示的《财政所工作职能》第(六)条规定,财政所负责各类惠民资金政策宣传,组织惠民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编制惠民资金打卡发放清册。并在同一宣传栏的右侧以《宿松县惠民资金管理工作流程图》对工作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涉农站办对村级评定的补贴对象或上报的补贴清册进行审核、公示后报财政所;财政所对涉农站办上报的清册进行审核后,录入并打印清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宣传牌是宿松县财政局全县统一制作并发放到每个乡镇财政所要求公示并执行的。某乡财政所在2010年10月份左右搬到新址后,应县财政局建设规范化财政所的要求张贴上墙。该流程图详细地说明了财政所在惠民资金的管理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仅仅只是对清册进行审核,即书面审查。与证据(二)载明的涉农会计和分管惠农资金副所长的岗位职责内容相互印证。以上引用的5份文件对财政所责任的描述也仅仅只是协助、参与审核而非起诉书所指的核实。 审核和核实,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概念和意义相去甚远,甚至连近义词都算不上。从文义上看,审核在汉语词典的解释为审查核定(多指书面材料或数字材料)【见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六版《现代汉语词典》第1157页】。**百科的基本释义为会计学用语,意思是审查核定。审核的近义词为查核、稽核、考察、考查、考核。而核实,在汉语词典里只有审核是否属实或审核属实两种解释【见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六版《现代汉语词典》第527页】。**百科的基本释义为,检验和查证。审核是会计学的专业用语,多指为获得审核数据而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指的是书面的审查、形式上的审查、账面的审查,而没有检验查证对象是否属实的内涵。由此可见,财政所只有对经过农经站核实后填报的清册进行会计学意义上的审核的义务。 (二)财政所已经履行了账面审核的职责。 控方证人张*勇(化名)、王*菲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财政所就用gps测量大户的面积,在测量时发现实有面积少于申报面积的,都将申报面积核减了。王*菲说下去核查发现过虚报几十亩,当时就核减掉了。问你所每年有没有将你乡当年的补贴面积与你乡农田的实有面积进行比较?张*勇(化名)和王*菲一致回答,我所只有我乡每村的纳税面积,没有各村的实有面积。因为有的村有滩涂,种植大户在有水位高层证明的滩涂种植农作物时,他们申报后,我们照样要发放大户补贴和综合补贴。所以我们无法将补贴面积和实有面积进行比较。但王*菲补充到,100亩以上的大户面积我们每年都比较一下。每年发良种补贴时,我所都制作了一张各年度总面积比较表格,上面还注明当年跟上一年度对比增减了多少。我没想到这些村套取了这么多的补贴,因为这个在账上都反映不出来。 (三)即使有虚报的事实,也不应认定财政所没有履行审核的职责。 多份村民的证言显示2008年涉案的村已经开始虚报土地面积。2009年度的数据已经是虚假的,两年数据即使对比,事实上也根本无法发现存在虚报的事实。证人乡党委副书记姜*来、武装部长严-毅的询问笔录显示,问你们下去核查时核查小户的面积吗?均回答对100亩以下的小户我们核查组都不核查。基本都是以农经站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的数字为准。问具体是如何督查的?答一般都是账面督查。问督查时发现过虚假的情况没有?均回答没有发现过,这个一般在账面上也查不出来。 (四)财政所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能力。 从某乡的实际情况出发,财政所的审核也只能是书面形式审查,无法做实质性的审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渎职,要考虑其在工作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衡量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首先要考量其是否具有注意的能力。某乡全乡共有6700户,财政所仅有7个人,其中两个人固定在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配置少,全所到现在甚至一辆车都没有。全乡也仅有一台gps定位设备,保管在农经站。如果乡政府不领导组织,其他站所不配合,财政所一个部门根本无法独立的对土地面积进行核实。甚至连最基本的土地测量工具和交通工具都没有,更没有农户的明细资料、联系方式等。唯一负责保管的只是乡土地纳税面积,而且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往往比实际面积要小得多,根本不具有参考价值。纱帽村江*兵、张*得的证人证言均称,核查组每次来的时候,都是我们村干部带下去实地查看。我们一般不带核查组去查虚报大户的,每次去实地查看的大户都是有实际种植的大户。一般都是到实地查看,但他们对地点搞不清楚,都是依据我村的介绍来核定的,是我村忽悠他们的。几部门联合检查尚且如此,财政所一家又有什么能力核实土地的面积呢? 辩护人认为对于辖区内耕地面积测量的责任在各个村委会,统计站和农经站负有对原始资料核实的责任。因为只有这两个单位才有条件和能力独立对耕地面积进行核实。而乡镇政府有权力和能力组织对土地面积的核实和审核,因此应对虚报土地面积承担领导责任。 三、被告人李某某不是财政所分管涉农资金工作的副所长,不应对虚报涉农资金负责。 (一)乡财政所内部涉农资金的责任人是所长、涉农会计和包村干部。 根据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法定的原则,财政所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的依据同样来源于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财建【2008】58号文第三条第2款规定,核定面积经乡财政所所长、涉农会计签字确认。2008年6月23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的紧急通知》规定,乡镇财政所要包村到人,与乡镇干部一道,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惠农补贴政策的现象。而被告人李某某既不是财政所所长或涉农会计,虚报涉农补贴的四个村也不是李某某的联系村。辩方证据(四)显示,上报财政局的2010年至2012年的某乡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清册上签字的人员有乡政府负责人、财政所所长、涉农会计,从来没有也从不需要被告人李某某的签字。辩方证据(五)和证据(六)证明,某乡召开关于成立种粮大户承包面积核查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召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题工作会、涉农资金检查工作会财政所只有所长张*勇(化名)、分管副所长凌*志、涉农会计王*菲参加。李某某从来不是成员之一。与此相印证的是,所长张*勇(化名)第二次的询问笔录第2页陈述,2012年涉农粮食补贴的数字报到我所后,我非常重视。我叫王*菲将2012年各村的补贴面积与2011年的补贴面积做了比较。通过上述证言可见,张*勇(化名)并没有通过李某某,而是直接安排王*菲的工作,直管涉农会计。在涉农补贴工作上,所长和涉农会计的职责是直接对接的。 (二)李某某没有分管涉农(惠民)资金的工作,分管涉农的副所长是凌*志。 李某某虽然在财政所任副所长职务,但不分管惠民资金的管理工作。其分管工作内容为经费会计和中心资金会计。 1、辩方提供的《财政所人员分工表》的效力明显高于控方提供的《财政 所人员分工明细表》。 辩方证据(二)其中财政所公示的《财政所人员分工表》列明了李某某的分管工作是经费会计和中心资金会计,而凌*志分管的工作是惠民资金管理。《财政局个人岗位廉政风险自查情况登记表》显示李某某的分管工作是经费会计和中心资金会计,凌*志分管的工作是惠民资金管理与分工表是完全一致的。且公诉人当庭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持异议。对于上述证据的效力,依法应予认定。而控方提供李某某分管涉农资金的重点证据——2009年4月8日的《分工明细表》我们对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且为孤证,无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没有经过开会讨论、没有会议记录、没有形成文件决议、没有公示公开。虽然张*勇(化名)声称文件曾向乡政府和财政局上报,但经辩方求证乡政府和财政局均表示从未见过该表,对此情节控方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辩方提供的证据(二)不仅上墙公示、上报乡政府和财政局,且在《财政局个人岗位廉政风险自查情况登记表》上有所长张*勇(化名)的签字和财政所盖章,更在宿松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公示。而且辩方提供的《分工情况表》与《财政局个人岗位廉政风险自查情况登记表》的内容吻合,相互印证。 2、控方证人张*勇(化名)、王*志(化名)的证言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张*勇(化名)作为财政所所长,王*志(化名)作为分管涉农事务的副所长及涉案村的财政包村干部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要慎重使用。在李某某是否分管涉农工作的问题上,张*勇(化名)和王*志(化名)两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在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上,史*明(化名)不利于李某某的证言同样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不得不提的是,证人王*志(化名)前后两份证言对自己工作内容的描述截然不同。第一份说自己驻村搞中心工作,没有带财政所的业务。后一份说自己分管两税,但是具体工作不是我去做的。更令人不齿的是其强调我当时什么业务都没做。这种职责所在却尸位素餐的人没有被追究渎职的责任,反而是一个三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用自己的私车充当下乡交通工具,积极做事不管是份内还是分外,热心助人乐于帮助同事的好干部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追诉,本案中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哪里? 四、被告人李某某代办涉农会计期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即使认定李某某需要对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代办涉农会计期间有关村虚报国家涉农资金承担责任,也仅应对起诉书指控的三项补贴其中的大户补贴承担责任。良种补贴由农经站负责核实和申报,应由农经站负责,农经站负责人史*明(化名)对此供认不讳。综合补贴根据财建【2011】189号文件《关于印发《宿松县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责任人为乡镇政府。乡党委副书记江*海(化名)、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刘*山(化名)的证言均表示综合补贴的面积就是农经站上报的良种补贴的面积,财政所根据良种补贴的面积直接上报。100亩以下的小户我们核查组都不查,都是以农经站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由此可见,财政所在工作中综合补贴的数字直接取自良种补贴,以及没有核查100亩以下的小户的做法是经过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且认可的。而起诉书中所指控虚报大户补贴的数额为94200元,未达到玩忽职守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分解到2009年4月至10月期间申报的大户补贴数额更是有限。事实上,李某某在代办涉农会计期间曾经发现并核减了两户虚报大户面积,已经履行了代办期间的职责。结合起诉书已经认定上述被套取的资金被用于修路、建村部办公用房及村级开支。虽然损害了国家涉农资金的管理秩序,但毕竟所套取的国家资金并未用于谋取个人私利,而是给村民做了好事办了实事,用于集体事业。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应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业务突出、热心帮助同事,毫无私心。能够积极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甚至不分份内份外。2009年至2011年三年连续获得优秀公务员称号,并因此被宿松县县委组织部荣记三等功。如果李某某被判有罪失去公职,那对宿松县22个乡镇和李某某同样勤勤恳恳工作着的财政干部会有怎样的暗示和伤害,是不是像某些人一样什么业务都不做反而不会出错呢?这必然会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追求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助长懒政惰政的坏风气,势必给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建设,给政府的公信力带来更大的伤害。同时如果给予李某某有罪判决,将会给李某某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毁灭一家人原本幸福安稳的生活。请法庭在情理法三者之间权衡取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精神,在罚一有功和赦一无过之间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选择。 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最终法庭判决李-强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某某憬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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