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砸车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
释义 | 高空坠物车被砸责任是由侵权人进行承担,根据民法典的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一般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无法确定侵权人,则由加害人进行赔偿等。 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的赔偿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数额。而赔偿的主体按以上方式确定: 1.由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使用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过错责任认定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这便是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任。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 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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