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上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异地上户口需要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出生证、准生证,落户方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落户证明材料。 一、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厦门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二、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四、异地孩子上学需要的证件种类 所在地暂住证、所在地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所在地务工就业证明、全家户口薄、户口所在地乡镇开具的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借读证明。 五、异地迁户口需要经过如下流程, 1、由户主或者本人到迁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2、迁入户口登记机关开具准迁证明; 3、到迁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4、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异地迁户口需要手续,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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