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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区分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的关键点
释义
    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的区别,假冒专利是使用他人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行为,专利侵权是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假冒行为包括标注他人专利、使用他人专利使人误认、伪造专利相关材料。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根据损失或利益、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一般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法律分析
    一、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怎么区分
    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的区分是假冒专利是专利侵权的一种,专利侵权是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而假冒专利主要是使用他人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行为,并不一定涉及对专利的实施。
    二、哪些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以下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擅自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或包装标注他人专利的;
    2.擅自在宣称材料或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使人误认的;
    3.伪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相关材料的。
    三、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这样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拓展延伸
    专利保护策略:识别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的关键要素
    在制定专利保护策略时,识别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的关键要素至关重要。对于假冒专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仔细审查专利文件,核实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其次,比较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是否存在创新性;此外,调查专利申请人的背景和信誉,以确定其真实性。而对于专利侵权,关键在于以下几点:首先,对比被指控的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权的范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其次,了解专利权的有效期和地域范围,确保侵权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外,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技术文件、市场销售数据等,以支持侵权指控。综上所述,识别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的关键要素包括审查专利文件、比较技术差异、调查申请人信誉、对比产品与专利权范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收集证据等。只有掌握这些要素,才能有效制定专利保护策略,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专利权益。
    结语
    识别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的关键要素包括审查专利文件、比较技术差异、调查申请人信誉、对比产品与专利权范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收集证据等。只有掌握这些要素,才能有效制定专利保护策略,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专利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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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