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艺术照可以要求底片全给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艺术照可以要求底片全给吗? 可以要底片。 顾客到照相馆照相,向照相馆支付一定费用后,照相馆给其拍照,负责冲洗,交付照片等,这里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更准确的讲,是一种服务合同。顾客在向照相馆支付费用时,这笔费用就已经包含了购买底片的费用。这是因为底片是洗出照片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底片就不可能有照片,照相必须消耗底片,而且底片是一种不可重复使用,一次性的商品,所以,照相馆在向顾客收取费用时,不可能不把底片的费用计入其中。 既然如此,顾客在事前交费时,就已经支付了底片的费用,获得了对底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照相馆拒不交还底片,实际上是侵犯了顾客对底片的所有权,是非法行为。 客人到影楼拍照的底照归客人所有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法。不论是婚纱照,还是写真照的原始底片,影楼都应该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020热线投诉。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或销毁顾客肖像,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片底片著作权的归属。人像摄影与其他摄影作品一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应属有著作权的作品。摄影厅为顾客拍摄照片,实际上是受顾客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 二、照片没头没腿算侵犯肖像权吗 照片没头没腿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算侵犯肖像权,但是如果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可能会侵犯隐私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还有新闻报道不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尤其在某些社会文化生活类的报纸版面上,文字和照片的混合使用,既有新闻报道的性质,又有其他的客观效果。此时的照片除了能更形象地表达新闻信息外,对美化版面和吸引读者视线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照片就部分地承担起了审美欣赏的功能,这时,营利的成分就很难完全排除。服饰导报社侵权一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将某些肖像报道的形式不完全排除营利的成分的考虑,纳入到肖像权纠纷案的审理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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