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联合行文的机关应该是: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5、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6、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也可以联合行文; 7、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