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院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医院属于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