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一、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区别有三: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有些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这类合同即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后,合同有效。 (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理行为有效。 (五)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 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三、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代理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为要在代理范围之内行使。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72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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