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铁岭市夫妻投靠落户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二、铁岭市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条件 符合投靠配偶落户条件的人员 三、铁岭市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材料 1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关系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派出所盖章的原始户籍底卡复印件、单位盖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是农村户口的,由迁入地村委会出具同意落户介绍信和村委会民主议定书(未婚子女可随迁;禁止城镇户口的一方向农村投靠 4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的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