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此可以得知,盗窃未遂,如果只是以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的话,则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但有些情况下是例外,解释第二条列举的作为“较大数额”减半的情节: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实践中发生的其他严重情形。 如果是这几种情况的话,那么即使是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也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有间接故意的盗窃罪吗 我国没有间接故意的盗窃罪。在我们国家盗窃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无法构成盗窃罪的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行为种类包括什么 (一)盗窃罪行为种类包括: 1、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