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在职职工和 退休 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 工资 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全文》 第三十八条 因 工伤 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 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 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