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 1、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 2、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