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界定 |
释义 | (一)主体区分 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中,劳动力的提供者须具有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用工资格。而劳务关系则不限于单位和自然人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而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用工资格。《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5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也就是,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的一方只能是按照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而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以,合同主体双方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的,这种合同最为典型的,不可能是劳动合同。 (二)关系的性质区分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外,还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即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也无的组成部分。而劳务关系属普通民事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特殊身份关系,无须一方是另一封那个单位中的成员,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当事人关系的性质不同,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的主要区别。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区分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除了劳动报酬外,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有劳动报酬,不涉及社会保险。 (四)适用的法律区分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适用普通民法。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工资。该类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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