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密人员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
释义 | 涉密人员手机使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不得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3、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7、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8、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9、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10、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11、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2、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综上所述,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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