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那些国家国家级机构有哪些房产东西是可不可以转让把私人 |
释义 | 现阶段中国中央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房产东西的话,公房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但以下情形的公有房屋是禁止转让。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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