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民事案件的送达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用12个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并就送达问题专门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八条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