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同时在军队、铁路系统、建设兵团等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