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此前签订了认购协议,在交了首付款后开发商不签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签合同。不签合同,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交首付款之前还交了定金,对方不履行签合同义务,可以要求退还首付款,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