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
释义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保险合同存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因保险费支付所产生纠纷,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因保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受益人。 一、受益人身份是否应受限制 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的身份并无特殊的限制,但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有: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 3、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发生保险事故的; 4、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目标的风险增加的; 6、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保险诈骗罪是不是身份犯 保险诈骗罪是身份犯,而且是真正身份犯。由于保险诈骗犯具有特殊性,犯罪主体必须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故非合同当事人或受益人不可能实施此种犯罪,所以是身份犯。不具备投保人身份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在构成要件要素内只成立一般的诈骗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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