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全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对象 |
释义 |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合同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财产和权利,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其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均来自法律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负面行为; 4、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也可以在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二、代位权和撤消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权人保全其债权的方式,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从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三、担保承诺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1、范围不同: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2、权利不同: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条件不同: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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