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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在外来人员到宁波要隔离吗
释义
    分情况而定的,入甬政策
    ①省内市外来(返)甬人员实行“3天2检”(第1天,第3天);
    ②省外来(返)甬人员,需在抵甬后落实“三天三检三不”措施,即3天内核酸每天1检,3天内不参加10人以上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人群密集场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健身娱乐场所等)和重点机构(学校、培训机构、养老和托幼机构、监所等),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每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密切关注自己和家人的身体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及时就医。
    浙江省健康管理措施
    1、对境外入境人员,实施“7+3”健康管理措
    即先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不再要求“双采双检”。对上述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继续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如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对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3、对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4、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4、对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
    有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即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其间落实“三天两检”:即在发现后的第1、3天分别完成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
    5、对省内疫情发生地人员分类实施健康管理措施
    省内发生本土疫情后,各设区市根据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和疫情传播风险大小划定高中低风险区。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可根据流调研判结果调整风险区域范围,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中风险区,风险区域范围根据流调研判结果划定,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控措施。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低风险区人员倡导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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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4: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