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期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