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产房过户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有合理去向(卖方同户籍下居住满两年以上的在两年之内买过本地新房或二手房的视为有合理去向)的免征2%过户费,只需要缴纳二手房转让手续费(计租面积*1.3*每平米6元)和50元评估费。二,无合理去向的需要缴纳2%的过户费,二手房转让手续费(同上)和50元评估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一、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户口在公房内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 三、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四、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 五、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 六、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如果出现争议,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