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办理房产证过户才能从权利归属转移给你,公证书只能证明买卖程序合法,财产权利并没有实质转移,仍然属于原房主的财产,当他发生财产纠纷时,法院当然要执行他名下的财产啊。你是被人忽悠了,认为这种方式少花钱占了便宜了,你也不想想,国家如何会设立两套机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且走公证书程序又便宜得多。显然那个不管用吗。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