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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可否要求赔偿
释义
    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保管人的义务包含什么
    保管人应当承担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个人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和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货物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将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物品的物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保管人只能按照合同妥善管理,并在保管期内承担损坏和损失责任。
    二、保管合同算双务合同吗
    算。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三、寄存人能否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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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32:47